OJK:出口外汇收入可作融资抵押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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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本报讯】印尼金融服务管理局(OJK)表示,自然资源出口外汇收入(DHE SDA)可被视为现金抵押品,在坚持审慎原则的前提下,为企业融资需求提供支持空间。
“我们支持将DHE SDA资金作为现金抵押品,只要其符合OJK关于商业银行资产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,包括伊斯兰商业银行(BUS)和伊斯兰业务单位(UUS)。”OJK委员会主席Friderica Widyasari Dewi于6月5日(周五)在雅加达举行的2026年5月OJK月度委员会会议(RDKB)结果新闻发布会上表示。
Friderica Widyasari Dewi指出,对于以DHE SDA现金抵押品作担保且符合相关条件的融资部分,可不计入贷款集中度上限(BMPK)的计算范围。
“为支持落实《2026年第21号政府条例》有关DHE SDA的规定,OJK也已向银行业发函作出相关说明。”她表示。
谈及DHE SDA政策的实施情况,Friderica Widyasari Dewi表示,OJK将持续加强对托管账户(escrow account)的监管,该账户被用于落实相关政策安排。
此外,OJK还将确保银行业提供充分支持,并进一步强化与相关部委及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。
据了解,DHE SDA政策的核心要求之一是,出口商须将100%的自然资源出口外汇收入汇回印尼金融体系,确保回流(repatriation)合规率达到100%。
同时,自然资源出口商还必须将DHE存入印尼金融体系内的专用账户,其中油气行业最低留存比例为30%,非油气行业则须留存100%。
相关资金的最低留存期限分别为:油气行业3个月,非油气行业12个月。
DHE SDA的汇回(repatriation)及留存(retention)均须通过Himbara成员银行办理。
对于双边贸易协定、谅解备忘录或其他合作协议项下的业务安排,矿业领域产生的DHE SDA最低留存比例为30%,留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,且可存放于非Himbara银行。
此外,外汇DHE兑换为盾币的比例上限已由原先的100%下调至最高50%。(asp)




